关于举办低压成套“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”培训的通知
CCC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相关企业:
根据CCC低压电器产品实施规则及细则的相关要求,结合工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以及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集团的服务宗旨,定于10月16日、17日在西安市举办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培训班。培训考试合格后将颁发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证书,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培训对象
企业CCC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。
二、 培训内容
1.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CC相关标准及产品,重点、难点解析;
2. CCC认证制度、实施规则、细则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其在工厂的实施;
3.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CC产品检验及现场操作培训。
三、 培训时间和地点
1. 时间:2017年10月16日、17日
2. 地点:陕西南方酒店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01号
3. 住宿预订电话:029-88653588
(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培训班价:188元/标间2床或一大床)
四、 日程安排
五、 培训费用
1. 需考核的技术负责人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6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;
2. 质量负责人及已考核通过的技术负责人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0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;
3. 检验员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0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。
4. 交通、住宿费用自理
请各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培训费汇至我司账户(附件1),并请回传汇款底单至联系人邮箱。
六、 注意事项
1. 请于9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(附件1)发至联系人邮箱;
2. 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提供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(附件2);
3. 各参会人员自带1 寸白底免冠照片,用于制作证书,每个证书1张;
4. 本次培训资料为电子版,请学员自带电脑;
5. 需住宿的人员请自己预订酒店。
七、 联系方式
联系人:宋海龙 刘淑敏
联系电话:010-68716870 13043282908
Email: shl@b-e-j.com lsm@b-e-j.com
附件1:《关于举办低压成套“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”培训的通知》(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集团公司产检函〔2017〕14号_)
附件2:培训回执
根据CCC低压电器产品实施规则及细则的相关要求,结合工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以及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集团的服务宗旨,定于10月16日、17日在西安市举办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培训班。培训考试合格后将颁发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证书,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培训对象
企业CCC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。
二、 培训内容
1.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CC相关标准及产品,重点、难点解析;
2. CCC认证制度、实施规则、细则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其在工厂的实施;
3.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CC产品检验及现场操作培训。
三、 培训时间和地点
1. 时间:2017年10月16日、17日
2. 地点:陕西南方酒店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01号
3. 住宿预订电话:029-88653588
(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培训班价:188元/标间2床或一大床)
四、 日程安排
10.16 星期一 |
8:00-8:30 | 签到 |
8:30-11:30 | 上课 | |
11:30-12:30 | 午餐 | |
13:00-17:00 | 上课 | |
17:00-18:00 | 晚餐 | |
18:30-20:30 | 检验员操作培训 | |
10.17 星期二 |
8:30-11:30 | 上课 |
11:30-12:30 | 午餐 | |
13:00-17:00 | 讨论+考核 |
1. 需考核的技术负责人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6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;
2. 质量负责人及已考核通过的技术负责人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0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;
3. 检验员
培训费:培训为期两天共计1000元(含证书、教材、午晚餐)。
4. 交通、住宿费用自理
请各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培训费汇至我司账户(附件1),并请回传汇款底单至联系人邮箱。
六、 注意事项
1. 请于9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(附件1)发至联系人邮箱;
2. 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提供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(附件2);
3. 各参会人员自带1 寸白底免冠照片,用于制作证书,每个证书1张;
4. 本次培训资料为电子版,请学员自带电脑;
5. 需住宿的人员请自己预订酒店。
七、 联系方式
联系人:宋海龙 刘淑敏
联系电话:010-68716870 13043282908
Email: shl@b-e-j.com lsm@b-e-j.com
附件1:《关于举办低压成套“认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检验员”培训的通知》(和记娱乐怡情博网站集团公司产检函〔2017〕14号_)
附件2:培训回执